重污染预警期间违法排污从重处罚

时间:2017-01-09 09:29:36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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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孟绍群
 

  □ 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蔡长春

  上周,华北连续几天的雾霾令很多人记忆犹新,也让人们更加坚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据悉,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

  然而,环境污染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迹象,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亟需进一步明确。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认为,解释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突出惩治单位环境污染犯罪,明确了环境污染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对于进一步提升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效果,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类情况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对污染环境罪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在法定刑幅度以内,根据行为人的情节从重处罚,突出对环境污染犯罪从严的政策要求。

  解释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颜茂昆说,污染环境的行为,很多是由企业、单位实施的,而且他们实施的行为危害比自然人实施的重得多。解释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这一突出问题,明确规定相关单位只要是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不管是不是超标排放,不管排放时间有多长,也不要求实际造成了危害后果,即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其他一些犯罪当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不同。但是,在污染环境领域,解释规定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标准是一样的,有利于加大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

  直指大气污染取证难

  颜茂昆坦言,大气污染跟水污染、土壤污染不同,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取证比较容易一些,但是大气污染犯罪取证非常困难,因为污染源排放到空气后流动性很大,而且很快被稀释,所以难以取证。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解释新增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情形,把过去未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纳入刑事规制范围。比如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颜茂昆说,对于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本来企业要投入这个资金使设施运行,因为没有使设施运行减少了支出,如果达到100万元以上,根据解释认定为构成“严重污染环境”。这实际上是一种推定,主要目的是解决实践当中取证困难问题。

  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确共同犯罪处理规则

  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借以降低生产成本、牟取不法利益。颜茂昆说,对于此类犯罪,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为此,解释重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颜茂昆说,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甚至形成“一条龙”。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非法经营罪;违规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可能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规定,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相关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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