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8日,新野县人民法院组织三十余名警力,依法对新野县某粮油公司存放的16000余吨粮食实施强制执行,有力维护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某分库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原告中央储备粮某分库与被告新野县某粮油公司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租用被告仓储设施,并按季度支付被告租赁费。2011年12月,双方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新野县某粮油公司在政策性粮食收购、保管及出库管理过程中,发生数量亏库、质量不符合标准、拖延出库、刁难出库等情况时,被告自愿让原告扣除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后2015年4月,原告中央储备粮某分库安排车辆、人员到被告处装运小麦出库时,被告新野县某粮油公司以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为由拒绝让小麦出库,后经协商未果引起诉讼。新野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应返还原告小麦16234.57吨,原告应支付被告下欠保管费。判决生效后,被告新野县某粮油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中央储备粮某分库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双方工作,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的执行意见。2017年4月8日,为防止被执行人拖延执行造成申请人中储粮某分库更大的损失,新野法院决定对该案实施强制执行,并成立了由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柏延波为指挥长的“4.8专项执行行动小组”。当天,柏延波局长决定将所有参加执行人员分为说服教育组、打击处置组、宣传报道组,并制定了严密的执行方案,保证执行活动能够顺利实施。
在执行现场,被执行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刚开始情绪激动,在言语上表示对法院执行的不满,后在执行干警向其释明妨碍执行的后果时,开始配合法院执行。
在当天的执行中,新野法院全程对执行现场录音录像,并邀请公证人员对执行活动进行公证,确保整个执行行动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对此,申请执行人中储粮某分库负责人吴某感慨地说:“通过旁观法院的执行活动,深深地感受到了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易,感受到了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心与魄力,真心为执行法官点赞!”(记者:肖楠通讯员:张延波张朝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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