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曝光嫖娼者引争议 “曝光榜”需明确法律界定
近年来,为威慑其他卖淫嫖娼人员,“杀鸡儆猴”,警方也是频出“克敌”大招。近日,贵州凯里警方贴布告,街头公开曝光嫖娼人员的新闻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舆论争议。
梳理广大网友的观点,多是围绕警方是否有权利对嫖娼者进行公开曝光,是否侵犯其隐私权进行争论,答案非黑即白,反对者认为警方的做法侵犯了隐私,欠妥当。支持者认为公开有利于震慑卖淫不法行为。
支持:
@之之_知知:卖淫嫖娼既败坏社会风气,又容易传播性病,公安打击整治是应该的,支持...
@诺一小铺: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
@有态度网友06wc4s:曝光仅是为了起到警示作用,况且对头像和姓名已作了处理,应该理解和支持公安打击卖淫嫖娼。
@axy369456:严厉打击黄赌毒,支持公安机关的做法,为民除害,做了违法的事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反对:
@于海青:嫖娼人员也有隐私。
@鸟巢315:这种曝光做法百分百是违法侵权行为,谁赋予凯里派出所这样的法律权利?
@吹花拾蕊:对嫖娼这种轻微且涉及隐私的违法行为不宜公开曝光。
@光影流金:在法院判决以前不能确定其是否有罪,更不能以此种方式侵害个人权利。
其实对于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论已经进行过多次,而且曝光方式也是不走寻常路,有大街小巷贴公告,实名曝光抓捕的卖淫嫖娼人员的“循规蹈矩式”,也有在嫌疑人照片头部写马赛克或鼻子上加黑点的“另类马赛克式”。无论哪一种曝光形式,都会在舆论场引起一场关于情理与法治的大探讨。
对此,凯里警方也作了回应,表示这样做也是为了罚治这种不好的现象和行为,不管是对当事人或潜在的行为人,对他们是一个警示和警告,避免以后再发生这样的行为。另外,公安机关执法肯定会有法律依据,不可能公安机关还去做违法的事情。
短评:肃清嫖娼的“曝光榜” 需明确法律界定
为警示教育更多的人员,警方也是“加足了马力”,通过各种方式曝光他们的“事迹”,以期到达“以儆效尤”的目的。这种想达到教化意义和警示功效的曝光方式可谓合情合理,但“是否合法”、“是否可为”却没有具体的法律界定。
对于“马赛克式”的曝光方式而言,嫌犯面部是否要打马赛克并没有一个法律的明确规定,执法过程中也只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据此,对于卖淫、嫖娼行为,公安机关能作出行政拘留或者罚款,或者两者并罚,但却没有公布卖淫嫖娼者名单的行政处罚条款。如果要公布曝光卖淫嫖娼人员,必须有公开的法律条文。但目前既没有警方可以公开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警方不可以公开淫嫖娼人员的法律法规。
要真正结束警方曝光嫖娼人员是否合法的长期争议,还需进一步明确法律界定。
图片来自贵州都市网
据报道,这张收录了10名违法人员信息的“曝光榜”,由大标题、被曝光人员违法情况和警方提示等组成,对姓名、人物头像等要素作了处理,绝大部分被曝光的原因是嫖娼,少量涉赌和涉毒。梳理广大网友的观点,多是围绕警方是否有权利对嫖娼者进行公开曝光,是否侵犯其隐私权进行争论,答案非黑即白,反对者认为警方的做法侵犯了隐私,欠妥当。支持者认为公开有利于震慑卖淫不法行为。
支持:
@之之_知知:卖淫嫖娼既败坏社会风气,又容易传播性病,公安打击整治是应该的,支持...
@诺一小铺: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
@有态度网友06wc4s:曝光仅是为了起到警示作用,况且对头像和姓名已作了处理,应该理解和支持公安打击卖淫嫖娼。
@axy369456:严厉打击黄赌毒,支持公安机关的做法,为民除害,做了违法的事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反对:
@于海青:嫖娼人员也有隐私。
@鸟巢315:这种曝光做法百分百是违法侵权行为,谁赋予凯里派出所这样的法律权利?
@吹花拾蕊:对嫖娼这种轻微且涉及隐私的违法行为不宜公开曝光。
@光影流金:在法院判决以前不能确定其是否有罪,更不能以此种方式侵害个人权利。
其实对于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论已经进行过多次,而且曝光方式也是不走寻常路,有大街小巷贴公告,实名曝光抓捕的卖淫嫖娼人员的“循规蹈矩式”,也有在嫌疑人照片头部写马赛克或鼻子上加黑点的“另类马赛克式”。无论哪一种曝光形式,都会在舆论场引起一场关于情理与法治的大探讨。
对此,凯里警方也作了回应,表示这样做也是为了罚治这种不好的现象和行为,不管是对当事人或潜在的行为人,对他们是一个警示和警告,避免以后再发生这样的行为。另外,公安机关执法肯定会有法律依据,不可能公安机关还去做违法的事情。
短评:肃清嫖娼的“曝光榜” 需明确法律界定
为警示教育更多的人员,警方也是“加足了马力”,通过各种方式曝光他们的“事迹”,以期到达“以儆效尤”的目的。这种想达到教化意义和警示功效的曝光方式可谓合情合理,但“是否合法”、“是否可为”却没有具体的法律界定。
对于“马赛克式”的曝光方式而言,嫌犯面部是否要打马赛克并没有一个法律的明确规定,执法过程中也只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据此,对于卖淫、嫖娼行为,公安机关能作出行政拘留或者罚款,或者两者并罚,但却没有公布卖淫嫖娼者名单的行政处罚条款。如果要公布曝光卖淫嫖娼人员,必须有公开的法律条文。但目前既没有警方可以公开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警方不可以公开淫嫖娼人员的法律法规。
要真正结束警方曝光嫖娼人员是否合法的长期争议,还需进一步明确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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