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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天价片酬,不只立法一条路

发稿时间:2017-01-06 14:54:03 来源:
立法遏制天价片酬的提法已经不是第一次进入公众的视线。去年11月初,电影促进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在这部被舆论称为“文化产业第一法”的法律审议过程中,就多次有人提出要立法为片酬划红线。然而,最终出台的法律并没有对这个问题给出明确答案,而是把难题留给了部门规章——电影管理条例。于是,就出现了这种“轮回”式的舆论话题。

  天价片酬到底算不算一个影响电影产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呢?答案是肯定的。近年来,我国影视剧演员片酬屡创新高,由于缺乏合理的定价标准,在业界引发了广泛争议。有业内人士指出,日韩与好莱坞明星片酬通常只占电影总预算的20%至30%,而国内当红演员的片酬要占到电影制作成本的50%以上,某部电视剧两位主演片酬合计达到1.5亿元,堪称天价。

  演员片酬过高实际上挤占的是电影创作队伍的资源,一些电影无法引入高质量的创作团队,以致不得不粗制滥造,敷衍了事,最终拉低的还是电影的质量。

  演员片酬过高如果只是阻碍了电影产业的发展倒也罢,毕竟这种影响还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可更令人担忧的是,演员的高收入给整个社会风气带来的负面影响。2015年,两位知名演员斥资两个多亿举办的世纪豪华婚礼,震惊世人,引发了一场关于奢侈之风的大讨论。王宝强离婚案,引人关注不仅仅是出轨,还有其巨额的家庭财产。演员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都是社会的焦点,都会给社会心理带来不同的暗示,所以天价片酬可能已经远远不是电影产业自身的问题了。

  既然是这样,为什么不能通过立法来限制演员的片酬呢?道理很简单,那就是演员的片酬是市场行为,多少由市场来决定。法律可以无处不在,但必须要保持适度的谦抑,否则就会压制市场活力,阻碍市场的发展。事实上,电影促进法立法的一个重要功能还在于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的权力边界,避免政府越界。

  这也就是为什么虽然很多人都在呼吁,但电影促进法并没有直接出手干预演员片酬的原因。法律只在第九条原则性地提出,“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这可以看成是一种倡导,倡导演员要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弘扬正确的价值观。

  那么,现在这个问题甩到了电影管理条例的修订上,是否电影管理条例就可以超越电影促进法,迈出更大的一步呢?其实,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部门规章,原理都是一样的,都不应该突破基本的立法原则。也许规章可以对片酬所占投资的比例加以规范,但相信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规避行为。

  那么,天价片酬这个问题难道就无解了吗?非也!正所谓市场的问题还是要通过市场来解决。为什么会有天价片酬?根本原因还是剧本太烂,要靠演员来托。观众进电影院,要么看故事,要么看脸,两者总要有一样吧,否则谁花那个冤枉钱?所以,归根到底,内容才是解决电影产业一切困境的万能钥匙。能讲好中国故事,创作出打动人心的好作品,让人们把注意力从演员的脸上转到故事中,天价片酬自然不会再有存在的必要了。说白了,没有烂片就没有天价片酬。

  最后,还是用电影促进法的立法原则来结尾吧,电影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要限薪更要考德

  汪昌莲

  歌星唱一首歌,出场费几万元、十几万元的大有人在;影视明星拍一部电影或电视剧,酬金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的不在少数;明星做几秒钟的广告,代言费成百上千万元的也比比皆是。明星收入畸高,不仅不利于艺术生产,而且影响了收入分配的公平。可见,广电总局要求遏制明星天价片酬,将明星的片酬等收入降低到一个合理的档次,尽量缩小与普通劳动者间的收入差距,是为了促进艺术繁荣,社会公平,可谓意义重大。

  然而,明星限薪,不能仅限于片酬,还应该包括出场费、代言费等收入。而由于演员演出环节由文化部监管,明星代言涉及工商部门,均已超出了广电总局规范的领域。因此,限制明星不合理收入,不能由广电总局单兵突进,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联合出台明星限薪规定,并将其纳入行业自律公约,对片酬、出场费、代言费等收入进行限制,缩小艺术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以促进有序竞争。

  同时,必须正视的是明星收入畸高与一些明星道德失范形成了极大反差。而明星道德失范远非公开炫富这么简单。比如,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使消费者被虚假广告误导权益受损;又如,许多明星婚恋观出现偏差,毫无家庭责任感,频频制造出桃色绯闻;特别是,明星已成为酒驾、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高发人群”,甚至有些人把这些不良行为视为演艺界的一种“时尚”。殊不知,正是这种所谓的“时尚”,腐蚀着人们的灵魂,败坏了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甚至破坏了核心价值体系。

  因此,明星既要限薪,更要考德。此前,广电总局对“污点艺人”祭出“封杀令”开了个好头。然而,规范明星的道德,不能止于“封杀令”。首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明星等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道德考核,督促他们珍视艺术生命、遵纪守法,抛弃不良生活习惯,尽早脱离反面教材,重拾道德信誉。同时,应制订演艺行业道德准则,要求从业人员应严格律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标准,不能成为站在社会法律、公德和职业道德监督之上的特殊群体和特权人。对于演艺圈这个传播“黄毒”的重灾区,司法机关应予以重点盯防,重拳打击,提高明星的违法成本。

责任编辑:hnzx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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