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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电信网络诈骗可适用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发稿时间:2017-01-09 09:27:44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十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的范围

  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确定为五类犯罪案件:

  第一类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为主;

  第二类贿赂类犯罪;

  第三类恐怖活动犯罪;

  第四类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

  第五类是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

  (二)明确了“重大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

  从案件影响程度和逃匿情形两个角度明确“重大”的认定标准。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明确了“逃匿”的认定标准

  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对“逃匿”进行了界定。客观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隐匿”;主观方面则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

  其中: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情形认定为“逃匿”;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照“逃匿”情形处理。

  (四)明确了“通缉”的认定标准

  明确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应当认定为“通缉”。

  (五)明确了“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

  ①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 “违法所得”;

  ②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③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六)界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概念

  “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七)明确了申请书的内容要点

  ◆ 强调侦查机关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有无利害关系人

  ◆ 要求申请书载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八)明确了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审查处理的期限和原则

  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规定》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认定前置到立案审查阶段。将《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七日期限调整为三十日。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经审查,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注意:

  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的,应撤回申请;

  材料不全的,应在七日内补送,不能补送的,应退回检察院。

  (九)明确了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明标准

  《规定》明确,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

  (十)明确了公告期间、发布和送达方式以及内容要点

  ◆ 公告期间为六个月,且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 必须自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发布

  公告应当在媒体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发布,并在受案法院公告栏张贴。必要时可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张贴。

  ◆对于已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参考《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

  (十一)明确了第一审审判组织、审理方式、法庭调查以及裁定结果

  审理结果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

  二是申请没收的财产不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

  (十二)明确了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的关联性的证明标准

  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十三)明确了第二审审理方式、审查重点、裁定结果

  (十四)明确了有条件准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以及相关诉讼权利

  (十五)明确了请求境外限制措施和没收裁定协助执行机关、程序以及请求函内容

  关于请求境外限制措施协助执行规程,《规定》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请求函,层报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由该最高上级机关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家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十六)明确了单位犯罪后被撤销、注销情形的处理

  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犯罪后被撤销、注销,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逃匿、死亡,导致案件无法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依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形处理。

  延伸阅读:

  1、全国法院共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38件

  ·去年1至11月,就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908人,追回赃款23亿余元。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截至2016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38件。

  2、近年来检察机关境外追逃追赃成果

  · 2014年9月份,最高检部署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

  ·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经劝返、遣返、引渡、缉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158人,涉案金额17.3亿元人民币。

  其中2016年1-11月,共从18个国家和地区引渡、遣返职务犯罪嫌疑人41人,追回涉案金额人民币5.16亿元。

责任编辑:hnzx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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