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 原创 法治时评 时政 专题 高层 政法 综治 法院 检察 公安 司法 独家 发苑文艺 民生 图集 投票
法院拍卖BB弹玩具枪涉及到了什么问题

发稿时间:2017-01-09 09:34:54 来源:

近日,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在某司法拍卖网站上拍卖一批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拍卖公告发布的标的物照片显示,部分模型枪外包装上标有“适合年龄18岁以上”、“使用6mmBB弹”、“请勿对准人或动物射击”等字样。在一支包装已打开的“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盒子内还配有一包“BB弹”。对此,该法院一法官回应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3日中午,新县法院已将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28日的上述网拍信息删除。

关于法院能否拍卖BB弹等玩具枪这个问题,应视情况而定。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首次对枪支进行了定义,其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由此看来,对于枪支概念的界定有一个很关键的方面就是有危险性,足以能够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才会被认定为枪支,所以能够发射BB弹的玩具枪是否属于仿真枪,需要进行准确的鉴定。如果鉴定不属于仿真枪,也就是不属于枪支的话,理论上是可以拍卖的;如果鉴定的结果显示它的危险性属于枪支的范畴,那么法院当然是不能拍卖的。

在法院拍卖中,提到的发射金属弹丸的玩具枪是否可以认定为仿真枪,引发较多争议。如何测定玩具枪和仿真枪,两者之间有何明确的判断标准,颇受关注。根据2008年2月22日公安部发布的《仿真枪认定标准》规定,凡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第一,威力标准。即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第二,结构标准。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第三,外形标准。即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1/2与1倍之间的。我国的枪支管理法没有对玩具枪和仿真枪做出明确的范畴界定标准,现行的司法实践及司法判例中,对于仿真枪的认定参照了公安部印发的《仿真枪认定标准》。但这个标准是公安部系统的内部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如果以公安部印发的《仿真枪认定标准》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存在着一定瑕疵。

法院拍卖可发射BB弹玩具枪的时候,应当参照公安部印发的《仿真枪认定标准》,对拍卖的玩具枪进行必要的比动能的测试。如果通过测试,所拍卖的玩具枪符合公安部印发的《仿真枪认定标准》中认定仿真枪规定的话,显然它是不能够进行拍卖的。

近期舆论关注的关于枪支认定的热点事件中,实际上涉及到两个不同问题,一个是刑事量刑的问题,一个是枪支管理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属于刑法上的问题,第二个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问题。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应该从严把握,枪口比动能只是公安部印发的《仿真枪认定标准》中提到的确定依据,它并不是在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举个例子,天津老太摆射击摊被判刑的案件中,应从严考虑,严谨分析她射击摊中所使用的枪支是否足以使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而不仅仅参照公安部印发的《仿真枪认定标准》。公安部发布的这一标准,现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并不是法律法规,依据此标准鉴定之后进行定罪量刑,实属不妥。根据现在的测试结果,按照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去确定为枪支,它是不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可以说公安部发布的《仿真枪认定标准》跟现行的枪支法律法规的界定存在着部分矛盾和冲突。就第二个问题而言,从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角度看,行政执法者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我国公安部所印发的《仿真枪认定标准》,对于枪支的生产销售使用者进行合法核查。

责任编辑:hnzx015
广告服务

推荐

回放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