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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告别“野蛮增长” 最多存1年过渡期

发稿时间:2017-01-09 09:46:45 来源:
历经将近9个月的征求意见、修改和完善,备受业界关注的网贷监管办法在近日终于有了结果。8月24日下午,由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对外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野蛮增长 乱象激增

    网贷平台“触雷”监管“红线”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行业兴起,网贷平台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自由王国”。在网贷行业野蛮增长的背后,风险与乱象也在不断激增。

    据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平台大都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等行为,当出现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情况时,“卷款”、“跑路”便成为常用手段。

    随着网贷平台频频“暴雷”,监管政策也在逐步收紧。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贷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今年4月,面向全国范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大幕拉开;直至近日,网贷监管办法终于正式落地。

    实名注册 小额借贷

    破解资产集中度高、借贷风险高难题

    《办法》全文共八章四十七条,囊括网贷内涵、基本原则、业务规则、禁止性条款、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项内容。

    《办法》对网贷的属性和定位进行了明确界定,申明网贷从业机构是属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法律地位。《办法》中表示,网贷机构可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提供信息搜集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但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等;且规定网贷机构不得从事包括变相融资、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股权众筹、融资项目期限拆分等在内的13项活动。

    《办法》对借款人、出借人和借贷金额也做出相关规定。首先,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在网贷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其次,网络借贷应以小额为主,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不得超过20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数不得超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不得超100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数不得超过500万。业内专家表示,设置借款上限,有利于降低缓解借款人的借贷风险,破解行业资产集中度过高的难题。

    分账管理、分开存放

    第三方资金存管具体办法将跟进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办法》中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选择适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且应当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风险评估等信息,并定期对借款双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等环节进行审计。

    实行第三方资金存管有利于防范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此前,也有许多业内人士曾提出对第三方资金存管的建议。今年上半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也再次重申P2P平台应选择合适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因此网贷行业迎来与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签约潮”。

    《办法》中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网贷机构资金与客户资金采用“分账管理、分开存放”模式管理,但具体如何存管仍无详细规定。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详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

    厘清各方法律责任

    违规者将面临至多12个月过渡期

    据悉,为避免新规定对现有网贷机构和网贷行业造成冲击,《办法》提出了不超过12个月的过渡期。已设立的网贷机构不符合新规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网贷机构除外。

    此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违规、网贷机构、借贷双方违规的,都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或当事人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称,任何新兴业态野蛮增长的背后都会有不合理的现象存在,譬如网络直播中的色情暴力内容、网约车中的恶性安全事件,以及P2P的非法集资与卷款跑路等。如何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中平衡,成为考验监管的重要难题。此次网贷监管办法将投资者权益保护与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并重,同时明确各方监管职能和法律责任,也进一步说明监管方式在不断进步与完善。

责任编辑:hnzx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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